
使用的“产品功效”所叙述的内容基本吻合,未举证其功效证明,就作出的(粤)市监工行复字[202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局作出的处理答复。
我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抗诉都驳回认可市局和省局的决定,我提交的证据及主张全部被隐匿,提交的由国家及省药监局出具的药监政信函[2021]515(备注:此为英文字母更正后的),[2021]585号,粤药监政信函[2021]33号等均证明无案涉产品标签功效的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信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备案只是告知性备案,不需要审批许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论文期刊,接受社会监督。”
请以我这反面教材警告消费者,卖给你的和消费收据写的美容项目名称商家有解释权,商家说什么就是什么,即使商家承认卖给你的是祛皱纹项目,其实是不能祛皱的只不过是补水的,就是骗你,你能把她怎么了,国家主管部门也有解释权美容项目使用的化妆品标识说明书里面有去皱纹的功效就不属于虚假宣传了。法院再洗白,卖给我的就是补水项目。
多次联系广东省药监局,可恨只管化妆品发证不管其违法,只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这是法律最大的漏洞。